法律顾问专业技术序列题库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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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富民银行与民生公司签订编号为JK13121200039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民生公司向富民银行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4日,用途为购买钢材,借款年利率7.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民生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如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据记载为准。民生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由华成公司、武定公司、黄XX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支付方式为江苏银行根据借款人民生公司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民生公司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如借款人在到期日不支付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贷款人可以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立即收回贷款。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2017年10月30日,江苏银行还与华成公司、武定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BZ131212000728、BZ131212000730的《保证担保合同》各一份,二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华成公司、武定公司为民生公司在JK1312120003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等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同日,黄XX向富民银行出具编号为BZ131212000731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为民生公司在JK13121200039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与前述《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相同。 前述合同签订后,富民银行将450万元借款发放至民生公司账户。民生公司向富民银行出具借据1份,记载借款金额为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借款年利率7.2%。 自2017年10月30日借款交付后,民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017年12月20日富民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准备通过诉讼清收贷款。 请根据前述案情,制作起诉状一份。
(一)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货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渝5年未交付该幅古面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杈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 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 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 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 (二)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明确? 10.该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
2019年9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9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的债权权益进行调整,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普通债权组共有债权人20人,其中11名债权人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0%;4名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5%;其余普通债权人未参加表决。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设备为重整期间必需使用的财产。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 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转移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2.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了普通债权组表决?并说明理由。 3.重整期间,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抵押的设备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