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级真题(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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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现场处置措施: 1.限速通行或者暂停、交通管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为预防“四害”大发生大蔓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以及制止市政府门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或者停留、交通管制措施。 2.现场管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由于市政府大门已经被大量人员围堵,有关人员冲入市府实施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在实施现场管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现场管制。 3.强行驱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实施现场管制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由于市政府大门已经被大量人员围堵,有关人员冲入市府实施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在实施现场管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 4.强行带离现场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拒不不服从现场管制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对在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以及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人员,或者不服从现场管制的人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 5.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1条的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对于冲入市府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制止。 7.使用武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0条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对于冲入市府用棍棒打伤公安人员、纵火烧办公楼等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制止。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5款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回答下问题,扣分与当场盘问、检查措施的,亦可得分)【缺少答案,请补充】
根据刑法第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遇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必要避让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童某发现公交车即将撞向桥上人群危车来不及,便猛向左打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同向车道上一辆电力工程车,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和1人轻微的后果。但是童某的行为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下做出的,且避免了公交车撞向桥上人群,挽救的利益远远大于损失的利益,所以该行为性质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盛某将在道路上实施危害公交车安全行驶行为的江某抓住甩绳,属于正当防卫。盛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江某重伤的后果,但是鉴于江某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及时阻止紧迫性,盛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江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乘客江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有殴打司机行为,导致司机对公交车的控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因此,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