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训营 第6场 公司、证券法主观题(习题纯享)-苏苏27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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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24年)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3D成像的研发和生产业务。乙公司为其股东,持股25%。丙公司是乙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2年底,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购买丙公司股权,经测算,此次股权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2月,市场上出现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的传闻,甲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因董事会决议在即,甲公司未对市场传闻进行回应。 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公布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023年12月29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稽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乙公司根据丙公司与某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框架协议,向甲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提供了《关于丙公司某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和《丙公司盈利预测报告》。但当时丙公司并未实际中标,且乙公司知悉框架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甲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 购买甲公司股票的李某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等赔偿其投资差额等损失。乙公司主张:其非诉争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赵某于2023年10月买入甲公司股票,为了让股票价格看上去更为“喜人”,10月13日赵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号上密集发布“国内龙头芯片企业向甲公司大量采购光刻机”等内容,并使用境外公司芯片光刻机图片作为配图。相关内容在短时间内出现高浏览量和高转发量。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证券监管部门展开调查,发现甲公司的光刻设备并非芯片光刻机,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 赵某亦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将2023年6月30日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将2023年12月2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赵某主张:其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甲公司股票,属于“同期交易者”,交易因果关系得到推定,其可获得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甲公司主张赵某买入股票的交易因果关系不能予以推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未对市场传闻进行回应,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关于其“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3)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关于“赵某买入股票的交易因果关系不能予以推定”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23年) 明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配件生产的上市公司,甲是明天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2019年,甲接触到“区块链”概念,决定将明天公司名称变更为“区块联公司”;经甲指派,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并于5月20日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6月10日,明天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作出决议。6月11日,明天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读《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等多份公告,称公司“将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去中心化、安全可信的数据库系统”;并表明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告,可以让市场尽快知悉相关信息。新闻发布会后,公司股票连续涨停,涨幅达70%。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后,明天公司完成了变更登记。 之后,当地证监局在对区块联公司的调查中认为,区块联公司在公司名称变更的过程中未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区块联公司辩称:市场于董事会决议次日就已知悉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信息披露已经足够及时。 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多个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区块联公司、甲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误导性陈述等多项违法行为,其中,甲对区块联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指使”。投资者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直接以甲为被告,要求甲赔偿其因区块联公司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区块联公司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告,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区块联公司关于“市场于董事会决议次日就已知悉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信息披露已经足够及时”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直接以甲为被告要求甲赔偿其因区块联公司虚假陈述所遭受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20年) 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 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月18日上午,甲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 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100%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月18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2020年2月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 投资者李某于2019年6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19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2019年6月18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2019年6月3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陆续卖出。2020年5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 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2月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认定李某和孙某的投资决定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 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在6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法院认定李某和孙某的投资决定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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