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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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卷1)2024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别认缴出资10 万元、20万元、30万元,分别自公司成立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 权转让没有约定。 7月3日,赵某书面通知钱某、孙某:拟以100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给李某,李某在股权 变更登记日以现金支付。7月4日,孙某书面通知赵某、钱某:将自己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给 周某,周某在股权变更登记日以现金支付。对于两个通知,其他股东都没有回应。 8月5日,甲公司将李某登记到股东名册,赵某和李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8月6日,甲公司将周某登记到股东名册,孙某和周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8月7日,钱某主张赵某和孙某损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8月8日,甲公司要求赵某缴纳出资,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以已经转让股权为由拒绝, 李某以转让时已经过了出资期限为由拒绝。李某知道赵某未按期缴纳。 8月9日,甲公司要求周某缴纳出资,周某以与孙某约定由孙某履行义务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主张赵某和孙某损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要求赵某、李某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的拒绝缴纳出资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024年卷1)陈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陈某应于2024 年7月31日前以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陈某遂向乙合伙企业(下称“乙企业”)订购一台M 设备,约定7月20日交付设备,若迟延交付设备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陈某住所地为P县,乙合伙 企业住所地为N县,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Q县。 7月20日,乙企业未按期交付设备,陈某催告乙企业交付,乙企业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无法交付。 乙企业为支付违约金,向陈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 7月30日,陈某得知乙企业已经生产出M设备,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 金为由拒绝交付。因乙企业未交付设备,陈某未按期交付出资,甲公司未能按期生产。 8月10日,甲公司要求陈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8月15日,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运走一台M设备。 8月16日,乙企业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后,向Q县法院起诉主张与陈某的合同无效。理由是前合伙 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与陈某订立合同,陈某对合伙协议的限制不知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民事诉讼、公司、合伙企业、物权、合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 下列问题。 (1)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陈某对强行拉走的设备是否享有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陈某赔偿损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乙企业向Q县法院起诉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乙企业主张合同无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