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债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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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债的发生原有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等。本题中A项抽奖活动属于射幸合同的范围,A项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C、D项中,佳味食品公司和丙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属于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只有B项中,甲与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同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合同,因此不是债的发生原因。4. 法律上的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父系。A项中人情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债。B项中. 甲与乙之间属于按份共有的关系,属于所有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C项中,遗产继承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身份属性,因此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债。只有D项中,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债的关系。5. 6. 7. 本题中. 存住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 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 而非简单之债。C项错误: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 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 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 属于则物之债. 而非劳务之债。D项错误。8. 《担保法解释》规定.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证时.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订。故选项C错误.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所渭“多数人之债”,即就复数主体之债而言,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多数之债。这是相对于基础债务关系而者的,在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仅有一人,故不属于多数人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