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债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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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种类之债特定的概念。债的标的须特定,这是债之关系的本质要求。种类之债的标的,系以种类方式指示,并不确定,具体,须经特定,才可以履行。所谓特定,是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转换,在性质上,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种类之债一经特定,此后应使用特定之债的相关规则。从比较法上看,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有下列两种:1)债务人交付之物必要行为完结。债务人交付其之必要行为完结,具体因债的性质有所不同;(  )赴偿之债,债务人将标的物送至债权人处,在实际交付前的一个瞬间特定。(  )往取之债,债务人将用于履行的标的物在其他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将分离的事实通知债券人,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受领,即将发生特定的效果。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如债务人在种类范围之内对特定给付的指定,并事先、事后得到了债券人的同意;如约定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有指定权,该指定权的指定等。指定的性质上为意思表示,该意思生效时,债发生特定的效果。(  )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1]种类之债变更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经特定就变为特定之债,债务人对经特定的给付物,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未尽此义务,致使给付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原则上发生债务不履行效果,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种类之债特定后的变更权。种类之债特定后的变更权。种类之债依据债务人的行为而特定,或者债务人有指定权的场合,标的特定以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