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竞赛题、邀请案例题(评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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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21年3月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于当日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享有“十三薪”,但发放条件为在职,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因刘某的工作岗位涉及到公司的源代码等重要信息,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自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每月25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若甲(某科技公司)、乙(刘某)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甲方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 某科技公司与某商业公司签署了《外包协议》,刘某外派到某商业公司处理项目,日常由某商业公司管理。某商业公司每月会针对项目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经项目员工签字确认后发送给某科技公司备案,某商业公司会根据评定的结果支付项目员工的额外奖励,由某科技公司随着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刘某的工资条也由基本工资和项目奖励金两部分组成。 2023年3月3日,某科技公司提出拟与刘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面谈时,因“十三薪”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月30日,刘某询问若协商一致离职2022年度“十三薪”是否能够享有,面谈人口头承诺可以进行发放。刘某针对当天的谈话进行了录音。某科技公司与刘某于2023年3月10日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向甲方要求支付除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协议签订后,因原劳动关系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就双方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因刘某离职,某商业公司2023年2月未对刘某的工作内容进行评定。离职后,刘某按照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3年3月30日,某科技公司未向刘某支付2022年度“十三薪”,刘某向某科技公司询问2022年度“十三薪”发放进展,人力资源部人员回复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刘某多次询问,公司均回复还在内部沟通,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回复说因刘某在发放“十三薪”时已经离职,不满足领取的条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予支付“十三薪”。 刘某于2023年6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三点仲裁请求:1、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0000元;2、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2年度“十三薪”10000元;3、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2月项目奖励金1000元。 请根据上述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
李某于2023年1月3日入职B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岗位,工资标准10000元/月。李某的工作职责负责员工内外部招聘、员工考勤管理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在面谈时,人力资源主管告知李某,由于人力资源专员的工作量比较大,可能存在加班的情形,因此B公司支付的月工资标准就比较高。李某对此表示理解。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考勤管理方面,B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且每月月底会对当月员工的出勤打卡记录进行核实,由对应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出勤打卡记录进行审批。若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对员工出勤打卡记录进行审批操作,则视为默认对该员工的出勤打卡记录没有异议。B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加班费基数进行了约定,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李某从入职以后就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每次加班都按照B公司的加班审批流程进行了申请并通过。因B公司工作的急迫性,李某在2023年春节、清明节两个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B公司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100元)核算了2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6.2元并予以发放。因B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李某于2023年4月13日,以B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某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4月13日考勤记录显示其延时加班时长为153个小时。 李某于2023年4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四个仲裁请求:1、要求B公司支付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4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137.9元;2、要求B公司支付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4月13日延时加班工资13189.6元;3、要求B公司补足2023年1月23日(春节)、2023年4月5日(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72.4元;4、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请根据上述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
本人父母均为精神残疾四级,本人儿子考入重点高中。全家人仅靠本人打工维持生计,请求A公司综合考虑本人家境困难收回辞退本人的决定,继续录用”。2022年8月10日,黄某又找A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A公司向黄某短信回复称“你于8.3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考虑到你的家庭负担较重,我们部门领导及同事特地为你沟通联络了一家你可能胜任的岗位,希望你于明日(8.11日)前往B公司进行一个初步的面试,到达后联系赵老师(电话:138××××1679)告知A公司推荐即可”。黄某未去参与面试。 2022年8月15日,A公司向黄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黄先生:因您于2022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经公司批准,双方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我司《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之日起,于2022年8月16日前,到A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等离职手续。如未能按约办理离职交接,我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A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关闭了黄某的工作权限。黄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黄某从入职起未休过年休假,A公司也未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黄某累计工龄为8年。 黄某于2022年8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三个仲裁请求:1、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7500元;2、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元。 请根据上述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对黄某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
A公司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拟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货品。2022年7月1日,林某经朋友介绍到A公司,针对A公司网络带货运营岗位进行商谈。双方口头约定:林某保证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为25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林某具体直播时间、直播内容均可由自己掌控。合作收益为当月营业额的15%,双方约定基础合作收益为4000元/月;林某试播未满7天无任何合作收益,林某当月中途停播或者当月直播时间(即直播26天,休4天,直播7时/天)未达标,则仅按照在直播当月所得收入,不享受基础合作收益。2022年7月3日,林某在A公司担任网络主播,直播期间A公司对林某实行钉钉考勤。2022年7月、2022年8月,A公司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向林某分别支付了15000元、23000元。2022年9月,林某因为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进行直播,当月直播时间未达标,2022年9月,A公司按照当月营业额核算林某收益为1817元。2022年10月、11月,林某的直播时间亦未达标,A公司支付的2022年10月、11月的收益分别为1589元、1690元。2022年12月1日,林某认为A公司支付的2022年9月至11月的收益低于基础合作收益,要求A公司按照基础合作收益补放,A公司以双方的口头约定,林某直播时长未达标,不应当支付基础合作收益为由,拒绝了林某的请求。当天,A公司通知林某,基于林某的身体原因造成直播无法正常进行,故终止与其合作。 林某于2022年12月15日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三个仲裁请求:1、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7月3日至2022年12月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0000元;2、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工资差额6904元 ;3、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 请根据上述案例,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对林某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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