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释义(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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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110(6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一级二级通道中,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的电力电缆线路未完成中性点接地方式改造,或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高压电缆在隧道、电缆沟、变电站内未采用阻燃电缆或采取防护措施;与高压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通信光缆等未穿入阻燃管,或未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立标缘由:电缆通道内电缆密集分布,单根电缆故障着火极易引发同沟内的电缆发生火灾故障造成1-N全停风险,且抢修难度大、恢复时间长,易造成多站全停、片区大范围停电。本条以防范重要电缆通道全停为目标,将110(6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一级二级通道中,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未采用阻燃电缆等严重违反反事故措施的问题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110(6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一级二级通道中,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的电力电缆线路未完成中性点接地方式改造,或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110(6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在隧道、电缆沟、变电站内未采用阻燃(B级及以上)或采取防护措施;与高压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通信光缆等未穿入阻燃管,或未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条款依据: (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11.4.5、11.4.6 (2)《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设备〔2018〕979号)13.2.2.7、13.2.1.3 (3)《沟(管)道光缆工程典型设计规范》(Q/GDW 12167-2021) 9.3.2、9.3.3 典型案例:2016年8月18日,某供电公司6千伏电缆故障,弧光引起同沟敷设的4回66千伏电缆和1回10千伏电缆烧损短路跳闸,造成7座6千伏变电站停电,损失负荷9.2万千瓦。检查发现,电缆防火反现场电缆接头上虽缠绕了防火包带,但未加装防火隔板或槽盒,电缆通道内缺乏烟雾报警、温度监测装置。(含图)
判定标准: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主变、变压器基础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3L(L为基础对应方向的长度);支撑式硬母线或隔离开关支架基础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2L;钢构架基础沉降量超过150毫米,或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3L;气体绝缘开关(GIS)设备基础沉降量超过200毫米,或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2L。 立标缘由: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主变、硬母线、隔离开关支架、钢构架和GIS设备对基础沉降、倾斜和不均匀变形高度敏感,超限后可能造成套管受力开裂、母线拉应力增大、GIS壳体变形、导体错位和绝缘击穿。本条以防范设备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主设备损坏、绝缘失效和站内事故扩大为目标,将相关设备基础沉降量、沉降差或倾斜超过限值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内变压器基础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3L。 (2)支撑式硬母线或隔离开关支架基础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2L。 (3)钢构架基础沉降量超过150毫米,或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3L。 (4)气体绝缘开关(GIS)设备基础沉降量超过200毫米,或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2L。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五条(六) (2)《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L/T5457-2012) 11.1.2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3.4(含图)
判定标准: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或安装位置错误。 立标缘由: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安装位置错误,将直接影响倒闸操作研判,极易引发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送电等恶性误操作。本条以防范围图实不符、安装错误引发人身伤亡和电网设备事故为目标,将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或安装位置错误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位置、编号、接线方式、操作机构、闭锁关系不一致。 (2)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安装位置错误,可能影响一次接线、防误闭锁、保护配置、调度操作或现场安全措施执行。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五条(八) 典型案例:某110千伏变电站技改后,母线电压互感器间隔2把接地开关(母线侧/设备侧)标识牌装反,检修操作时,运行人员按标识"合互感器设备侧接地",实际合上母线侧接地开关,导致带地合闸隔刀闸,发生弧光短路、设备烧毁、母线跳闸。(含图)
判定标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不满足N-1校核,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立标缘由:电网网架结构是保障电网安全和电力可靠供电的物质基础,若电网存在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结构性风险,仅靠设备运维措施难以有效管控住大电网停电风险。本条以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为目标,将单一元件故障后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220千伏及以上交流线路、变压器单一元件N-1故障跳闸后,电网损失负荷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除外情形: (1)电网检修方式下单一元件N-1故障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2)客户资产设备发生单一元件N-1故障可能造成电网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条款依据: (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安〔2013〕255号)附件: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第3.1.3条 典型案例:2024年3月18日,某省电力公司一条330千伏线路故障跳闸,该线路为地级市(州)电网与所属主网相联的唯一供电线路,线路N-1故障后地级市(州)电网与省主网解列,造成该地区电网全停,被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判定标准: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系统、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策略表或定值单未根据电网变化进行必要的整定、调整,或现场执行与电网调度机构正式下发的策略表或定值单不一致。 立标缘由:直流输电控制保护、330千伏及以上稳控系统是电网“三道防线”核心设施,可有效防范大电网失稳停电,若策略表、定值单与电网运行方式不匹配或版本执行不一致,易导致系统拒动误动、故障扩大。本条以防范控保及稳控系统失定为目标,将定值整定错误等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电网结构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策略表或定值单未及时整定调整。 (2)未按要求在稳控系统(装置)出厂验收时对定值项目进行核对。 (3)未在全面分析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等方式)下系统安全稳定性的基础上制定稳控系统的稳控策略,或未采用策略表形式。 (4)现场执行的策略表或定值单与调度机构正式下发文件不一致。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五条(一) (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检验规范》(GB/T22384-2024)第12.3.1条、第17.1.2条 (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25)第12.1.7条 (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系统设计及应用技术规范》(DL/T2193-2020)第4.4条 (5)《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控制保护整定技术规程》(DL/T277-2023)第4.1条 典型案例:2018年3月21日,巴西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损失负荷21735兆瓦,占全国骨干电网总负荷79360兆瓦的27%。本次事故因母线分段开关过流保护定值管理不规范,未结合电网运行方式优化出厂定值,试验过程中保护误动引发电网失稳。
判定标准:直流输电控制保护装置、330千伏以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采用双重化以上配置;220千伏以上电厂涉网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直流电源、通信通道、路由等不满足冗余配置要求。 立标缘由:直流输电控制保护、330千伏及以上稳控系统、220千伏及以上电厂涉网保护及二次系统是电网“三道防线”核心设施,若相关装置未实现双重化及以上配置,相关回路及通道冗余不达标,易因单一故障导致保护、稳控失效、故障扩大。本条以防范电网保护及稳控措施失效为目标,将装置及二次系统冗余配置不合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直流控制保护系统未分别采用两套或三套各自完整、独立的装置。 (2)对于双重化配置的直流保护,每套保护未采用“启动+动作”逻辑,或启动和动作元件及回路未完全独立。 (3)对于三重化配置的直流保护,每套保护测量回路未独立,或未按“三取二”逻辑出口。 (4)330千伏以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采用两套各自完整、独立的装置。 (5)每套直流控制保护系统未采用两路电源同时供电,两路电源未取自不同的直流母线或经一块电源板卡对装置进行供电;两套330千伏以上电网稳控装置电源(装置为单电源供电)未取自不同的直流母线。 (6)220千伏以上电厂涉网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直流电源、通信通道及路由不满足冗余要求。 除外情形: (1)非公司资产的电厂升压站保护装置不满足冗余配置要求的。 (2)对于双重化配置的直流保护,每套保护的启动和动作回路可共用电磁式CT/PT二次绕组。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五条(二)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23)第6.1.3条、第8.5.1条、第8.9.1条 (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系统设计及应用技术规范》(DL/T2193—2020)第6.1.2条 (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条、第21.5.1条、第22.2.6.3条 典型案例:无
判定标准:调度自动化系统AGC等控制软件功能设计、控制逻辑、防误策略等存在严重漏洞。 立标缘由:AGC是电网频率与功率调节的核心设备,若其存在校验缺失、防误缺失或功能缺陷,易引发功率跳变、频率波动,甚至导致区域电网频率越限、出力骤变,威胁电网实时安全。本条以保障电网实时调节安全、防范频率与功率异常风险为目标,将AGC校验缺失、防误缺失、功能缺陷等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AGC系统未设置频率越限、新能源大步长调节、调节总量越限等闭锁条件,缺乏新能源控制总指令、新能源总出力、总发电计划数据跳变校验告警及控制闭锁防误功能。 (2)AGC系统针对功率人工设置、关键参数变更操作未设置双人双确认校验机制。 (3)AGC系统不具备主备机关键参数数据一致性校验及告警功能。 (4)SCADA系统存在备节点数据写入异常、主机结果回写逻辑异常等缺陷,可能向AGC系统提供错误数据。 条款依据: (1)《电网调度控制系统自动发电控制技术规范》(Q/GDW 12737—2025) (2)《国调中心关于加强调度自动化系统控制类功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调自〔2022〕24号)第二条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网运行控制系统可靠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电网调〔2024〕341号)第三条、第四条 典型案例:2022年3月1日,某省电力公司运维人员AGC系统操作不当,由于AGC软件安全校验和防误闭锁、暂停机制不健全,对于数据突变没有逻辑闭锁,导致某省调度AGC系统误下指令,造成全省发电总出力下降,区域电网频率降低。
判定标准:单机4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未按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或同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照规程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单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未按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立标缘由: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可抑制电网低频振荡,进相试验用于验证机组无功调节能力。若大容量机组未依配置投运PSS,易引发电网振荡失稳;未依规开展进相试验将导致调压能力不足。本条以规范并网机组管理、防范发电侧隐患传为目标,将相关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单机4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未按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或同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照规程规定要求投入运行。 (2)同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照规程规定要求投入运行。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五条(三)(四) (2)《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22) 第5.4.2.3条 (3)《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1870-2018) 第6.条 典型案例:2005年10月29日,湖北十堰地区国能集团陡岭子电厂110千伏3号机、1号机相继并网,并网过程中机组出现异步运行,有功、无功、运行幅度摆动,对电网产生较大冲击,黄龙等十堰地区机组因未
判定标准:单机4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未按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或同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照规程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单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未按要求开展进相试验即并入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 立标缘由: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可抑制电网低频振荡,进相试验用于验证机组无功调节能力。若大容量机组未依规配置投运PSS,易引发电网振荡失稳;未依规开展进相试验将导致调压能力不足。本条以规范并网机组管理、防范发电侧隐患为目标。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单机4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未按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或同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照规程规定要求投入运行。 (2) 同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要求开展进相试验即并入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 除外情形:非公司资产的发电机组满足判定情形的,不纳入。 条款依据: (1)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五条(三)(四) (2) 《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22)第5.4.2.3条 (3)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1870-2018)第6. 典型案例:2005年10月29日,湖北十堰地区国能集团陡岭子电厂110千伏3号机、1号机相继并网,并网过程中机组出现异步运行,有功、无功、运行幅度摆动,对电网产生较大冲击,黄龙等十堰地区机组因未 整改指导意见: 防控措施: (1) 将发电机组按规程规定要求开展进相试验并入并网管理重点核查项,对不满足规程规定要求的禁止并网。 (2) 对PSS按规程规定应投入运行的,但因设备等问题无法及时投运,采取停机等风险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判定标准: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论证后应采取的措施未落实。 立标缘由:合理的工期是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有效力的关键,近年来国家、行业领域多次因出现违规压缩工期、安全管控能力作业,酿成人身事故发生。本条款将未经论证盲目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总工期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 (2)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虽有论证报告,但论证报告中有可能导致重大安全质量或质量风险的措施未落实。 除外情形: (1) 论证报告中措施未落实不会导致重大安全或质量风险的不纳入。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26年41号令)第十条(一)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第9.4.3条 典型案例: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施工平台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施工单位将原计划212天的工期强行压缩至110天,工期调整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均没有对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整改指导意见: 防控措施:健全施工工期压缩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期压缩论证刚性要求,规范论证组织与审核流程。 整改措施:对未经论证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规范履行论证程序;经论证工期压缩不合理的,重新恢复至原计划工期;经论证工期压缩合规的,严格执行论证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判定标准:将建设工程或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无资质、超资质或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立标缘由:电力建设、检修工程技术标准高、安全管控链条长,对承包单位资质能力、安全管理体系、人员专业水平要求严苛。将工程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及个人,或承包单位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会造成安全投入不足、现场管控缺位、施工组织混乱,大幅提升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电网安全事故风险。本条以压实发承包双方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资质违规引发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为目标,将上述严重违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电力建设工程或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5年第2号令、2016年第32号令和2018年第45号令)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2025年第30号令)规定的资质承揽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项目。 (3)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认定的转包。 (4)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或《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2022]55号)认定的违法分包。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26年41号令)第十条(二)(三)(五)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四条 (3)《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1.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6)《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8号)第七条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八条 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3日,华能呼和浩特热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新能源消纳试点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之一上海远景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110m测风塔安装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又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进行施工,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请结合上述内容,提出对应的整改指导意见。(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制、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方案规定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者调整后未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等管理程序;需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立标缘由: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是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的核心依据,是防范施工安全风险的重要屏障。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方案存在重大漏洞、未落实审批及专家论证、技术交底,或安全条件巨变后未及时调整重审方案,以及危大工程未验收合格擅自施工使用,会导致施工风险辨识不足、防控措施失效,极易诱发坍塌、倾覆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本条以筑牢施工技术安全防线,严控危大工程施工风险为目标,将上述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或《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的规定进行编制或审核或批准、未进行或通过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交底即已开始施工。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实际已开始施工。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专家组认定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作出重大调整后未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的规定进行审核或批准、未进行或通过专家论证,或未进行技术交底,实际已开始施工。 (4)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或使用。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26年41号令)第十条(四)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12.4 典型案例:2023年11月7日,澜沧县芒江河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和升压站全部防雷及接地专项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开挖技术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存在重大缺陷,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请结合上述内容,提出对应的整改指导意见。(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立标缘由: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履行审批手续和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风险控制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因本款涉及的危险作业管控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事故较为多见。本条款将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中任一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 (2) 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中任一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 开展预应力施工、拆除作业等与本款危险作业类似安全风险较高的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26年41号令)第十条(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典型案例:2020年5月11日,某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抱杆倾倒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在未取得施工单位批准,未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由班长、高处作业人员擅自组织班组进场施工。 请结合上述内容,提出对应的整改指导意见。(含图)
判定标准:基坑(槽)、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对施工易受损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落实专项防护措施;2.土方超挖、开挖放坡不满足稳定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不良地质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4.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开展第三方监测;5.支护结构及周边建筑物变形超限,基坑出现漏水、坍塌征兆等。 立标缘由:基坑(槽)、边坡工程是建筑施工的高危环节,具有风险隐蔽性强、事故突发性高、伤亡损失大的特点。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极易引发基坑坍塌、边坡垮塌等安全事故。本条以防范基坑(槽)、边坡工程人身事故为目标,将毗邻重要设施无专项防护,土方超挖、放坡不达标且无加固措施,不良地质高边坡支护不及时,深基坑、高边坡第三方监测缺失、坍塌风险处置不及时等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未对因基坑(槽)、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 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基坑(槽)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4)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5) 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6)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条款依据: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五条 (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7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条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1.1条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 (6)《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典型案例:2022年8月26日,某110千伏、10千伏电缆土建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支护措施情况下对余线井垂直开挖且深度达到4.5米,施工人员进入余线井进行钢筋绑扎作业,造成3人死亡。 请结合上述内容,提出对应的整改指导意见。(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