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释义(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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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或者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请分析相关情形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并说明整改措施: 立标缘由:勘察、设计是工程质量源头,未按强制性标准及深度要求编制文件,将导致工程存在先天性缺陷,甚至引发结构失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程序,同样可能削弱结构安全。本条以从设计源头防范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设计变更合规可控为目标,杜绝因源头缺陷带病建设,保障电力工程本质安全和长期稳定运行。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勘察报告造假。 (2)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3) 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文件与施工揭露地质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开展补充勘察工作。 (4)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 设计单位交付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非正式图纸,并作为施工依据。 (6)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主要建(构)筑物关键部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7) 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 除外情形:勘察、设计违反非强制性条款,一般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构成质量问题,但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勘察、设计文件,或者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立标缘由: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程序,同样可能削弱结构安全。本条以从设计源头防范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设计变更合规可控为目标,杜绝因源头缺陷带病建设,切实保障电力工程本质安全和长期稳定运行。 判定情形: 行勘察、设计。 (3) 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文件与施工揭露地质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开展补充勘察工作。 (4)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 设计单位交付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非正式图纸,并作为施工依据。 (6)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主要建(构)筑物关键部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7) 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 除外情形:勘察、设计违反非强制性条款,一般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构成质量问题,但不属于重大 条款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十一条(三)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典型案例:边坡溜塌铁路交通较大事故。勘察分包单位土工试样成果弄虚作假,勘察报告提出的场区岩土地层分布、物理力学指标严重失真,未有效指引设计对地质异常区域开展针对性的防护设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整改指导意见: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批准,并按规定重新报审。建设单位建立设计施工协调机制,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源头管控与过程核查。 整改措施: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退回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即实施的重大设计变更,立即停止变更部分的施工,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后,按照批准的变更文件继续施工。 (含图)
判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承重构件等关键部位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立标缘由: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承重构件等是工程生命线,其施工质量直接决定结构安全与耐久性。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将导致先天性缺陷,可能引发坍塌、设备损毁甚至群死群伤事故。本条以从施工环节阻断质量安全隐患为目标,严控关键部位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实体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相符,坚决杜绝带病建设,切实保障电力工程结构安全和长期稳定运行。 判定情形: 事故隐患。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洞室等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挖和支护的。 (2) 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洞室、大坝坝体等变形或主要建(构)筑物基础沉降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值,或者出现其他坍塌风险预兆。 (3) 主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施工时,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基础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强度的。 (4) 主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与基础连接形式、连接材料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可能导致结构整体倾覆的。 (5) 主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变形超出规范允许值或计算分析受力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能导致结构坍塌的。 (6) 主要建(构)筑物的混凝土、钢筋、钢材、连接件、装配件等规格或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经设计复核或专家论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7) 高耸结构等模板支架拆除,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 (8) 高温、高压管道材质选用错误,或其焊接接头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的。 除外情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不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构成质量问题,但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条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2)《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十一条(四)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八条 典型案例: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冷却塔施工平台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拆模工序管理失控,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违规拆除模板,导致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整改指导意见: 防控措施: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对关键工序,明确施工标准和要求,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加强验收管理,质量不达标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整改措施: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的关键部位开展排查,查明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范围、部位和数量。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立即清退出场,对已使用的部分进行拆除更换。更换后的材料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GB 36894、GB/T 37243的要求。 立标缘由: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属高风险危险源,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易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共安全事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防范事故扩大、降低次生灾害影响的关键屏障,不符合GB 36894、GB/T 37243等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GB 36894、GB/T 37243强制性标准要求。 除外情形: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不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款依据: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第3、4章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第4章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第5、6章 典型案例: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周边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 整改指导意见: 防控措施: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按标准核定防护距离,确保源头合规;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控机制,强化风险隔离与监测预警。 整改措施:立即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装置设施采取限产、降容等风险管控措施,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备整改进展并同步告(含图)
判定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立标缘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属高风险行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安全管控与现场作业的直接力量,若相关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可能导致安全决策失误、制度执行失效、风险辨识管控缺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有效安全合格证书上岗履职。(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有效安全合格证书上岗履职。(3)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未复审证书上岗作业。(4) 相关人员任职超过6个月仍未考核合格,或仅参加培训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即上岗。 条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3067-2026)第5.1.1/5.1.4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典型案例: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安全管理体系失控,是事故发生的责任之一。
判定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未通过消防验收。 立标缘由:锂/钠离子电池等电化学储能火灾具有起火突然、蔓延迅速、持续时间长、复燃风险高的特点,火灾过程中会释放大量高温、有毒、易燃物,对周边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未按标准配置或设施失效,将导致火灾无法控制,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1) 中大型锂/钠离子电池储能电站电池设备间(舱)未按标准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2) 已配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失效、无效,未通过有效验证;(3) 灭火系统未按要求完成技术参数匹配、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4) 电化学储能电站未取得属地住建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备案凭证。 条款依据:(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十一条(二)(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第(八)条 (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典型案例:2017年3月7日,山西省右玉县京玉发电厂1号锂电子电池储能电站发生火灾,同年12月2日该项目2号电池舱再次发生火灾。两次事故中,配置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均无法抑制锂电池火灾复燃,导致现场火灾持续4小时以上,造成重大设备损毁。
判定标准:锂/钠离子电池设备舱(室)未设置感温、感烟、可燃气体(或压力)探测装置,或可燃气体(或压力)探测装置未联动跳开舱级和簇级断路器、未联动启动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故障失效。 立标缘由:锂/钠电池电热失控及储能电站运行经验证明,正常运行时电池舱内会产生H₂、CO等可燃气体,若未设置可燃气体、感烟、感温探测装置,将无法及时预警电池热失控、气体泄漏和火灾征兆,极易延误处置时机,导致事故扩大。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1)锂/钠电池设备舱(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或压力)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和烟感探测器。(2)锂/钠电池设备舱(室)可燃气体(或压力)探测装置未联动跳开舱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未联动启动通风系统。(3)锂/钠电池设备舱(室)通风系统故障失效。 条款依据:(1)《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规程》(GB/T40090-2021)5.4.1、表A.1第4)、6)条 (2)《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GB/T34131-2023)6.2.1 (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GB51048-2025)12.6.3、12.6.4 典型案例:2019年4月19日,McMicken电池储能项目锂电池发生故障,产生大量可燃气体,由于未设置通风系统,可燃气体未及时排出,集装箱门被打开后氧气涌入箱体内,大量可燃混合物接触到热源,引发火灾爆炸,造成4名消防员受伤。
判定标准: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1.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2.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3.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4.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5.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6.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立标缘由:锅炉属于高温高压、高风险特种设备,热工仪表、安全附件、联锁保护等是其安全运行的关键屏障,这些装置缺失或失效会直接导致锅炉失去保护、防控,极易引发爆炸、炉膛爆燃、介质泄漏等恶性事故,进而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电网故障等严重后果。本条以保障锅炉安全稳定运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件、保护人身与设备安全为目标,将上述情形纳入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锅炉的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2)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3)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4)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6)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焊缝、弯头、法兰、阀门等处可见汽水外漏、喷射、滴水;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本体(含焊缝、弯头、异径管等)发生裂纹、开裂、断裂、焊口脱落等,介质喷出或失压。 请结合典型案例,给出整改指导意见。(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