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释义(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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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高层建筑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立标缘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是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扑灭初期火灾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技防措施,如果火灾发生时,没有上述系统发挥作用,极易造成火势扩大蔓延为目标,将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缺失、损坏瘫痪等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1) 高层建筑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2) 高层建筑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判定规则如下。a.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b.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或灭火剂净重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或消防电源故障;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或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 条款依据:(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 5.1.e(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2.0.5 典型案例:2023年4月18日,北京丰台长峰医院发生火灾事故,该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未联动声光警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固定灭火设施管网缺水、压力不足,整体处于瘫痪停用状态,致使火情发生后无法实现自动预警、初期控火与联动处置,火势迅速扩散蔓延,最终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被认定为重大火灾事故。(含图)(含图)
请根据以下内容分析泡沫灭火系统灭火剂相关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灭火系统的泡沫灭火剂剂型配比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过期失效。 立标缘由: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站内油浸式主变、换流阀等核心设备密集,储油量极大,易发生可燃液体火灾,泡沫灭火系统是扑救此类火灾的关键技防设施。若泡沫灭火剂剂型配比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过期失效,将直接丧失覆盖窒息、冷却抑燃的核心灭火效能,无法及时处置初期油类火灾。本条以守护特高压电力核心枢纽安全,强化火灾扑灭能力为目标,将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灭火剂剂型配比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过期失效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1)现场使用或存储泡沫灭火剂剂型配比与设计不一致。(2)现场使用或存储泡沫灭火剂凝固点、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水平、抗烧时间、发泡倍数、析液时间等关键参数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条款依据:(1)《国网综通安全〔2022〕115号》20.2 (2)《泡沫灭火剂》(GB15308-2025)5.10.3 典型案例:2016年8月18日,某消防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该站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中,违规充装泡沫原液,导致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未能有效扑灭火灾。 整改指导意见:检测报告,确保剂型(如蛋白、水成膜等)及混合比与系统匹配;到现场抽样送检,重点检测凝固点、发泡倍数、析液时间、灭火性能等指标,验收前核对产品标签及第三方检验报告。将灭火剂剂型配比、关键参数检测结果纳入变电站(换流站)日常巡视重点内容。整改措施:立即停用错误剂型,清空原液并冲洗管网,已存储的不合格(含过期)泡沫液立即封存并返厂或报废;按设计要求重新采购、充装,复验合格后方可投用。防控措施:
请根据以下内容分析电缆接头防火防爆隔离相关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密集区域(4回及以上)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未采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防火毯、防爆壳等防火防爆隔离措施。 立标缘由:密集区域(4回及以上)电缆集中敷设、接头密集,运行过程中易因接触不良、绝缘老化等引发过热、短路,诱发火灾。若该区域电缆接头未采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等防火防爆隔离措施,无法有效阻隔故障接头的高温、火焰及爆炸冲击,会大幅提升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后果。本条以强化密集区域高压电缆接头防火爆防护为目标,将密集区域(4回及以上)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未采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等防火防爆隔离措施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密集区域(4回及以上)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未采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防火毯、防爆壳等防火防爆隔离措施。 条款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国家电网设备〔2018〕979号)13.2.1.5 典型案例:2016年8月18日,某供电公司66千伏电缆故障,因电缆接头未加装防火隔板或槽盒,弧光引起同沟敷设的4回66千伏电缆烧损短路跳闸,造成7座66千伏变电站停电。 整改指导意见:在4回及以上电缆密集区,设计图纸必须明确接头采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防火毯或防爆壳,否则不予审查通过;接头施工后,专项检查隔离措施是否安装到位,未完成不得投入运行。在隔离措施加装前,加强红外测温与巡视周期,并在接头周边增设防火墙或设置气溶胶、超细干粉等灭火装置。整改措施:对已投运的密集区接头,在不中断供电前提下(如采用不停电作业或分段停电),补装防火槽盒、包裹防火毯或加装防爆壳。
判定标准:水电站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 立标缘由:水电站厂房防洪设计是抵御汛期洪水、防范水淹厂房事故的核心安全保障。若未开展防洪设计、防洪设计标准偏低或结构存在先天缺陷,汛期极易发生洪水倒灌、厂房进水,引发水淹厂房事故。本条以防范水淹厂房事故为目标,将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两类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厂房防洪标准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2-014)规范要求。 (2) 厂房防洪堤(墙)顶高程低于非常运用洪水水位,或泄洪雨雾区尾水回水位未托纳入设计考量。 (3) 厂房与大坝廊道连通通道未设置防洪门,或进厂交通洞进口未设挡水设施。 (4) 厂区地下电缆沟、廊道与外部河道、排水沟连通且未设置防水封堵门,存在倒灌风险。 (5) 厂房应急排水泵的吸水口高程高于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洪水期间无法启动抽水。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七条(一) (2)《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NB/T35011-2016)第4.1节 (3)《水电站防水淹厂房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L/T2447-2021) 5.1.1.1 典型案例:2020年6月,福建宁德周宁小型水电站,建设初期厂房未开展正规防洪设计,仅简易设置防洪挡墙。当地遭遇百年一遇暴雨洪水,河道水位骤涨突破挡墙,洪水快速涌入主厂房,导致水轮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柜等核心设备被淹损毁,电站全面停运。
判定标准:水电站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 立标缘由:水电站发生水淹厂房险情时,主厂房底层廊道是淹水最先侵入区域。布设可靠的报警系统可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号,为事件处置、人员避险、设备紧急停运争取宝贵处置窗口期。若未设置报警系统或系统失效,将造成险情发现滞后、错失最佳处置时机,易引发机组非计划停机、设备损毁及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水电站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安装任何水位传感器或水探测器。 (2) 报警系统未接入中控室监控平台,或仅依赖人工巡检,无自动触发机制。 (3) 系统电源未配置双回硬布线回路及其他可靠直控方式,主电源断电后无法持续运行。 (4) 报警系统虽安装但未设置分级阈值,仅单一报警提示,且无排水、停机的联动触发机制。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七条(二) (2)《水电站防水淹厂房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L/T2447-2021) 11.1.3 典型案例:2021年8月,四川雅安某水电站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装设防水淹报警系统,厂区地下消防管突发爆裂,积水在廊道内持续积聚,直至积水漫至机组基础部位才察觉险情,机组被迫紧急停机,电站发电中断18小时,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
判定标准:水电站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控制机组停机、关闭事故闸门和压力钢管主阀门。 立标缘由:硬布线回路及其他可靠直控方式,是水电站中控室应对机组、压力管道突发异常,实现快速停机、关闭事故闸门和压力钢管主阀门,遏制事态蔓延、防范水淹厂房的关键安全管控手段。若中控室不具备该直控功能,突发工况异常时无法及时实施紧急管控,极易造成事故逐级扩大,进而引发水淹厂房等严重后果。本条以防范水淹厂房及事故扩大为核心目标,将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控制机组停机、关闭事故闸门和压力钢管主阀门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水电站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控制机组停机。 (2) 水电站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关闭事故闸门。 (3) 水电站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关闭压力钢管主阀门。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七条(三) (2)《水电站防水淹厂房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L/T2447-2021) 11.1.2.1 典型案例:2009年8月,俄罗斯某水电站2号水轮机顶盖80个固定螺栓中49个因疲劳断裂,920吨重的机组转动部分带着顶盖及机架向上弹射,高压水从水轮机室喷涌而出。该电站中控室没有设置关闭进水口快速事故闸门、紧急停机的硬布线控制开关,所有控制指令只能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传输,工作人员只能在坝顶通过手动液压千斤顶逐个关闭9台机组的进水口工作闸门,从事故发生到截断水流整整延误了1小时7分钟,事故造成75人死亡,13人受伤;2、7、9号机组完全报废。
判定标准:水电站厂房渗漏、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立标缘由:水电站厂房渗漏排水、检修排水系统是保障厂房运行安全、防范水淹厂房事故的关键基础设施。若该系统无法正常投运、排水功能失效,厂房渗漏积水和检修废水将无法及时疏排,并形成积聚倒灌,极易诱发水淹厂房安全事故。本条以防范水淹厂房事故为核心目标,将厂房渗漏及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厂房出现大面积渗漏,渗漏量超过排水系统设计能力;或厂房最底层廊道、集水井周边出现持续积水,且无法通过现有排水系统排除。 (2) 厂房所有渗漏或检修排水泵(包括工作泵和备用泵)无法启动或运行异常。 (3) 厂房渗漏泵实际排水能力小于厂房最大渗漏量,无法及时排除积水。 (4) 厂房检修泵排水能力不足,无法在机组检修时排除尾水管、蜗壳内的积水。 (5) 渗漏、检修排水管路严重堵塞、破裂或阀门卡涩无法动作,积水无法有效排出。 (6) 渗漏、检修排水泵出口止回阀损坏,导致尾水倒灌进入集水井。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七条(四) (2)《水电站防水淹厂房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L/T2447-2021) 9.1.2 典型案例:2017年8月18日,广西某电厂2号检修排水泵出口逆止阀阀芯阀轴磨损约2mm,阀板上端孔口处磨损约7mm,导致阀板整体下沉,停泵后因卡阻未关闭到位,造成尾水倒灌进入渗漏集水井,运行人员前往廊道层检查时,发现水深已没过油箱顶部(高出地面约1米),廊道层设备已被浸泡。
判定标准: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规定,经评估可能导致崩塌滑坡等严重后果;输水发电建筑物及其他工程建筑物、金属结构设备、机电设备等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立标缘由:工程边坡是保障枢纽场地整体稳定、防范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重要屏障,输水发电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是电站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载体。若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易发生失稳塌滑,引发地质灾害;若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易出现结构破损、设备损毁,两类隐患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诱发人员伤亡事故。本条以防范工程边坡地质灾害、水工建筑物及设备损毁人身事故为目标,将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规定、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设备损毁等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 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规定,经本单位或第三方评估可能导致崩塌滑坡等严重后果。 (2) 输水发电建筑物及其他工程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本单位或第三方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3) 金属结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本单位或第三方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4) 机电设备等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本单位或第三方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七条(五) (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 5.2.2 (3)《水电站防水淹厂房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L/T2447-2021) 6 典型案例:四川某水电站2号机组配水环管进入门使用了不合格的高强度螺栓,螺栓材质和力学性能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24年1月25日,12颗固定螺栓中的8颗突然同时断裂,水流迅速淹没水轮机层,最高水位达到发电机夹层,积水深度约2.8米,造成1号机组停机,所幸无人员伤亡。
判定标准:大坝存在防洪能力不满足相应设防标准,大坝整体稳定性,坝体贯穿性裂缝,坝体、坝基、坝肩渗漏或者渗透稳定性不满足相应设计规范,泄洪消能建筑物损坏或淤堵,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枢纽区地质灾害等问题,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 立标缘由:大坝防洪能力、整体稳定、渗透稳定是保障大坝结构安全、防洪安全的核心基础条件。大坝防洪能力达不到设防标准,无法抵御设计标准洪水,易发生漫坝溢流;大坝整体稳定性、渗透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规范,存在坝体贯穿性裂缝、坝体坝基坝肩渗漏超标等缺陷,易引发渗透破坏、坝体滑移变形,造成结构失稳损毁;泄洪消能建筑物期遭遇洪水时难以安全拦蓄下泄,极易造成大坝漫溢、超负荷运行,诱发重大安全事故。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1)大坝存在防洪能力不满足相应设防标准,或大坝、防洪堤(墙)存在裂缝、沉陷、渗流等缺陷,无法抵御设计洪水,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2)大坝整体稳定性,坝体贯穿性裂缝,坝体、坝基、坝肩渗漏或者渗透稳定性不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3)泄洪消能建筑物损坏或淤堵,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4)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5)枢纽区地质灾害,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6)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评价导则》(DL/T5313-2014),经专项安全评价为B级及以下等级的。 条款依据:(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八条(三)(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5.1.5、5.1.6、5.2.1(3)《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规〔2022〕93号)第六条(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评价导则》(DL/T5313-2014)第6-12章(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章 典型案例:青海某水库混凝土面板与防浪墙连接结构存在缺陷,渗流沿坝体上部施工层面逸出造成管涌,坝体砂砾石渗透性过大,未设置专门的排水体。1993年8月27日,值班人员已发现水库漏进防浪墙和面板顶部的裂缝,下游坡多处漏水,能听到坝内有喷气声和水跌落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位。当天22时,大坝溃决,造成288人遇难,40人下落不明,3000余人流离失所,直接经济损失达1.53亿元。另有布状水流,电站厂房及设备全部报废,沿河村庄大面积受灾,5000余名群众紧急转移,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泄洪工作闸门操作电源不能正常工作且无可靠应急电源。 立标缘由:泄洪工作闸门及配套操作电源,是水库汛期调控库水位、安全宣泄洪水、守住大坝防洪底线的关键保障设施。若泄洪工作闸门主操作电源失效且无可靠应急电源兜底,汛期无法正常启闭闸门、及时下泄洪水,水库调洪调度功能失灵,极易造成水位居高不下、发生漫坝甚至垮坝险情,严重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与工程安全。本条以保障水库防洪泄洪安全为核心目标,将泄洪工作闸门操作电源不能正常工作且无可靠应急电源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泄洪工作闸门存在以下情况:(1)主电源(厂用电/电网供电)故障,无法向闸门启闭机供电。(2)启闭机专用电气设备(变压器、配电柜、接触器、变频器等)故障,无法正常工作。(3)操作控制系统(PLC、继电器、按钮、限位开关等)失效,无法发出或执行启闭指令。(4)未按规范要求配置任何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UPS等)。(5)应急电源容量不足,无法满足闸门启闭所需的功率和时间要求。(6)应急电源长期未进行维护保养,无法正常启动或运行。 条款依据:(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八条(四)(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5.1.9 典型案例:2019年8月20日凌晨,受强降雨影响,某水电站闸首工作电源因灾中断,备用电源也因大水涌入而停止工作,泄洪闸门打开约1米后无法继续抬升,水位快速上涨,发生洪水翻坝过流险情。(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要求开展监测观测。 立标缘由:安全监测观测是掌握防洪要求水工建筑物运行性态、及时发现结构变形、渗漏异常、工况劣化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工程防洪安全管控的前置基础。未按规范和规程开展常态化监测观测,无法动态掌握建筑物运行状况,隐患长期积累易诱发大坝、泄洪消能建筑物结构破损乃至整体损毁事故。本条以防范防洪工程设施损毁、保障枢纽防洪运行安全为核心目标,将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要求开展监测观测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由水利部门监管(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根据国家批复的水电站设计文件有防洪要求的水电站:(1)未按照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监测、观测设施。(2)安全监测系统完备性评价为不完备或可靠性评价为不可靠,不能满足大坝安全监控要求。(3)未开展监测、观测。 条款依据:(1)《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5.1.7(2)《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16)附录A(3)《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59-2010)附录A(4)《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评价》(DL/T2155-2020)7.2 典型案例:2021年3月1日,某水库灌溉洞供水支洞工作闸门控制系统故障导致闸门非正常开启,不断对水库进行蓄水,但该水库坝前雷达水位计维护不到位,采集数据缺失、不准确,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水位变化情况,不能在水位上升到危险程度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水库发生漫坝,坝体局部垮塌,造成临近某水电站厂房发生水淹厂房事故,6台发电机组全部停机、全厂失电,直接经济损失2363.38万元。(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水电站大坝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鉴定或安全定期检查。 立标缘由:大坝安全鉴定是定期排查坝体结构、渗流稳定、防洪能力、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行隐患,科学评估大坝安全运行状态、落实闭环管控的法定刚性制度。水电站大坝未按期、按规范开展安全鉴定,隐蔽缺陷、老化劣化、运行隐患无法及时辨识评估和治理,长期带病运行极易诱发坝体失稳、渗漏破坏甚至大坝损毁垮坝等重特大事故。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1)水利部门监管的水库大坝,竣工验收后5年内未完成首次安全鉴定,或上一次安全鉴定后超过10年未开展下一次安全鉴定。(2)能源部门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5年后未开展首次安全定期检查,或上一次安全定期检查后超过5年未开展下一次安全定期检查。(3)安全鉴定结论要求缩短鉴定周期的,未按要求。 条款依据:(1)《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5.1.10(2)《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5〕145号)第四条(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五条 典型案例:某电站在2006年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后,在未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未完成蓄水及机组启动验收、放空底孔工作闸门未安装、应建副坝未修建下闸蓄水发电。2007年7月25-26日,当地遭遇特大暴雨,库水位超过正常蓄水位4.33米,因无法通过放空底孔泄洪,(含图)
判定标准:水利部门监管的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国家能源局监管的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评定为病坝或险坝。 立标缘由: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是科学判别结构健康状态、精准管控运行风险、防范溃坝事故的重要技术管控手段,三类坝、病坝、险坝均为安全储备不足、结构性隐患突出的高危大坝类别,未落实有效管控将大幅提升坝体失稳、渗漏破坏风险,极易诱发大坝溃决垮塌,严重威胁工程自身及下游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以防范高危等级大坝溃决损毁、严控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目标,将三类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大坝评定为病坝或险坝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水利部门监管的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且未采取严格限制运用等有效管控措施。 (2)国家能源局监管的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评定为病坝或险坝。 条款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 5.2.1 (2)《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八条(三) 典型案例:2002年下半年,水利部门将山西洪洞某水库鉴定为三类坝,明确指出该库左岸灌溉洞洞壁存在渗水的严重安全隐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未对左岸灌溉洞进行系统有效检查,在水库水位出现异常下降后,未及时发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2013年2月15日,该水库左岸灌溉洞进口下游约35米处浆砌石洞身破坏,坝体在灌溉洞位置全部塌陷,塌陷长度近300米,下游南同蒲铁路、霍侯一级公路中断,1万余名群众紧急疏散。(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未对110(66)-750千伏跨越高铁的输电线路跨越区段开展独立耐张段改造或抗冰校核,跨越档内导地线存在接头。特高压线路跨越高铁耐张段未开展抗冰、抗风校核、改造,跨越档存在接头。“三跨”的架空输电线路区段使用ADSS光缆。 立标缘由:跨越高铁的输电线路未开展耐张段改造或抗冰校核,跨越档内导地线存在接头,极端情况下发生倒塔、断线,可能引发高铁停电、列车停运等。本条以防范跨越高铁的输电线路跨越区段因倒塔、断线引发铁路停电、列车停运为目标,将110千伏及以上跨越高铁的输电线路抗冰校核不合格、跨越档导地线存在接头,“三跨”区段使用ADSS光缆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未参照非独立耐张段改造要求,对110(66)-750千伏及以上跨高铁的输电线路跨越区段开展独立耐张段改造。 (2)110(66)千伏及以上跨越高铁的输电线路,耐张段未按照新版风区图、冰区图校核,未对不满足校核要求的杆塔进行改造。 (3)110(66)-750千伏跨高铁输电线路跨越耐张段内导地线有接头;特高压跨越档内导地线存在接头。 (4)“三跨”的架空输电线路区段使用ADSS光缆。 条款依据: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设备[2018] 979号)第6条、16.3.1.16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架空输电线路"三跨"反事故措施的通知(国家电网设备〔2020〕444号) (3)国网设备部关于印发架空输电线路重要交叉跨越改造治理原则的通知(设备输〔2025〕34号) 典型案例:无(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涉燃施工作业,未制定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立标缘由:天然气属易燃易爆介质,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开展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若管道位置未探明、安全防护方案缺失、管控措施缺位,极易造成管道破损泄露,遇到火源引起爆炸事故。本条以防范涉燃施工安全事故为目标,将保障涉燃施工安全的探明管道位置、制定保障方案等硬措施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a.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方案内容不完整(未包含管线位置、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核心内容)的。 b.制定了保护方案但未落实方案中规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采用人工开挖方式而使用机械开挖;未设置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员擅离岗位;未对燃气管线进行实时监测(沉降、位移、泄漏等);未配备燃气泄漏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失效;在保护区内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或进行重型机械作业。 (2)拉管、顶管等非开挖作业,未采取以下任一安全保护措施的: a.未提前标记入土点、出土点及拉管走向; b.发现钻机扭矩、拉力突变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工排查。 (3)动火作业与掘进施工同时进行,或在燃气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条款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1.9条 (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十条 (4)《国网安委办关于加强施工作业误断误碰地下管线风险管理的通知》(国网安委办〔2025〕35号) (5)《国网安委办关于加强涉燃气电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网安委办〔2025〕42号) (6)《国网安委会关于开展涉燃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网安委会〔2025〕9号) (7)《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涉及燃气施工安全强制措施的通知>》(基建安质〔2025〕20号) (8)《国网设备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临近燃气等地下管线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典型案例:2024年3月13日河北燕郊地铁施工过车中,施工方在未查清地下燃气管道位置、未交底、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盾构机掘进时切削并破损中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通过土壤与地下通道扩散至附近居民楼,聚集后遇火源爆燃,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居民楼严重受损。(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将保障涉燃施工安全的探明管道位置、制定保障方案等硬措施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请根据以下内容分析相关情形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并说明依据及整改方向: 立标缘由: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将保障涉燃施工安全的探明管道位置、制定保障方案等硬措施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b.制定了保护方案但未落实方案中规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未采用人工开挖方式而使用机械开挖; 未设置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未对燃气管线进行实时监测(沉降、位移、泄漏等); 未配备燃气泄漏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失效; 在保护区内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或进行重型机械作业。 (2) 拉管、顶管等非开挖作业,未采取以下任一安全保护措施的: a.未提前标记入土点、出土点及拉管走向; b.发现钻机扭矩、拉力突变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工排查。 (3) 动火作业与掘进施工同时进行,或在燃气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除外情形: (1) 经燃气公司同意,为确定燃气管道位置采取人工方式进行探坑挖掘的作业,不纳入。 (2) 因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严重失实,导致施工单位无法预见管线位置,且在发现后立即停工并主动报告的,不纳入。 (含图)(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