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释义(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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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属于施工现场高危设备和高危作业,机械致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多重风险叠加,违规开展起重机械作业极易引发倾覆、坠落、碰撞等重大安全事故。若该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5.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6.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7.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8.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9.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存在碰撞可能的起重机械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 10.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起重机械或吊索具开展作业;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使用施工平台,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结合2024年9月5日,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项目风机混凝土塔筒在吊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高处坠落事故(临时施工平台与塔筒连接的挂点数量不足,放射梁的中方管与大方管之间未按照要求安装防脱螺栓,造成临时施工平台整体坠落,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典型案例,依据相关条款,分析该类重大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与整改措施。
判定标准:损坏;5.主要受力构件存在裂纹、严重锈蚀、变形、开焊等缺陷,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6.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7.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间距;8.多台起重机械协同作业未制定防碰撞方案;9.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起重机械或吊索具开展作业;10.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 立标缘由:陷、安装参数超标、安全间距不足、多台设备作业无防碰撞方案、违规使用报废设备等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5)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6)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7)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8)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9)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存在碰撞可能的起重机械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 (10)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行起重吊装作业。 (11)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 条款依据: (JGJ196-2010)第2.0.14条、第3.1.2条、第3.3.1条 (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第7.2.6条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10条(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标准,存在超载承载力使用或未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2.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未落实防失稳措施;3.悬挑式卸料平台搁置、拉结、支撑点位未固定于稳固主体结构且连接不可靠;4.脚手架与建筑结构间隙、电梯井道贯通区域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5.高处作业吊篮违规超载运行或安全锁失效、专用安全绳未实现独立悬挂;6.高处作业人员未采取防坠落措施或上下、转移位置时失去安全保护。 立标缘由:高处作业人身安全风险突出,构架设施失稳、支撑平台搭设不规范、安全防护缺失等极易导致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人身事故。本条以防范高处作业导致人身事故为目标,将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使用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固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4)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与电梯井道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5)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安全锁失效,专用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6)高处作业人员在上下、转移作业位置时,失去安全保护。 (7)高处作业未搭设脚手架,未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 (8)在深基坑口、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未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 条款依据: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九条 (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第4.2.5条、第1.4.4条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条文说明第6.4.1条 (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条 (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第5.5.7条 (6)《国网安监部关于优化调整严重违章查治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24〕24号)第5条 典型案例:2021年5月4日,某±800千伏线路年度检修期间,发生一起人员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在高空移动过程中采取以保护绳兜住耐张绝缘子串的方式设置安全保护,在未将安全带固定在横担上的情况下,将兜住耐张绝缘子串的保护绳解开,在移动过程中发生高坠。(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特殊作业环境未按规范采用安全电压照明;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设置不合规,开关箱未规范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低压配电系统未落实TN-S接地制式,发电机组电源与其他电源未设置可靠闭锁装置;3.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施工机械及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且未落实有效隔离防护措施。 立标缘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布设混乱、各类设施与电气线路设备安全距离不足、触电防护缺失,极易引发触电伤亡事故。本条以防范临时用电、误碰带电线路导致人身事故为目标,将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2)施工现场开关箱未按要求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系统未采用TN-S系统。 (3)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 (4)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条款依据: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条 (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1条 (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 第8.1.2条、第8.1.3条、第8.1.4条、第9.2条 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6日,四川省渠县一处在建仓库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施工人员在移动脚手架(高8.95米)过程中,因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足(10千伏架空线路对地面垂直距离7.76米),导致4人触电死亡。(含图)(含图)
判定标准: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2.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3.拆塔撤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 立标缘由:拆除作业风险集中、危险点多,兼具结构失稳、物体坠落、坍塌倾覆等多重风险,作业流程专业性、规范性要求极高。违规拆除作业极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本条以防范拆除作业导致人身事故为目标,将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 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拆改建筑梁、板、柱、剪力墙、承重墙等承重构件,未提前报请原建筑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备同等及以上设计资质单位开展结构受力验算、安全复核,无书面复核确认文件即动工拆除、改造。 (2)拆除施工作业未遵循先非承重后承重、先附属后主体、自上而下逐层逐段规范原则施工,存在逆向拆除、上下立体交叉同时拆除、局部掏空先行拆除、盲目大面积推倒拆除等。 (3)拆塔撤线作业,在永久拉线未全部安装完成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拉线塔分解拆除时未先将原永久拉线更换为临时拉线再进行拆除作业;杆塔整体拆除时,未增设拉线控制倒塔方向;带张力断线或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条款依据: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二条 (2)《国网安监部关于优化调整严重违章查治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24〕24号)第20、31条 典型案例:2024年8月23日,某500千伏线路工程在拆除N129号铁塔附近的格构式跨越架过程中,跨越架倾倒,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劳务分包人员违反施工方案中“整体起吊”要求,擅自拆除立柱一侧拉线,在横梁起吊后立柱失稳倾倒,导致在立柱上作业的人员坠落死亡。(含图)(含图)
以下是拆除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相关内容,请结合内容回答问题: 判定标准:1.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2.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3.拆塔撤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 立标缘由:拆除作业极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本条以防范拆除作业导致人身事故为目标,将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1)未提前报请原建筑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备同等及以上设计资质单位开展结构受力验算、安全复核,无书面复核确认文件即动工拆除、改造。 (2)拆除施工作业未遵循先非承重后承重、先附属后主体、自上而下逐层逐段规范原则施工,存在逆向拆除、上下立体交叉同时拆除、局部掏空先行拆除、盲目大面积推倒拆除等。 (3)拆塔撤线作业,在永久拉线未全部安装完成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拉线塔分解拆除时未先将原永久拉线更换为临时拉线再进行拆除作业;杆塔整体拆除时,未增设拉线控制倒塔方向;带张力断线或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4)脚手架拆除作业未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采用上下层同时作业、自下而上或推倒的方式拆除脚手架。 条款依据:《关于优化调整严重违章查治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24〕24号)第20、31条 典型案例:倾倒,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劳务分包人员违反施工方案中“整体起吊”要求,擅自拆除立柱一侧拉线,在横梁起吊后立柱失稳倾倒,导致在立柱上作业的人员坠落死亡。 整改指导意见:和现场执行。 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立即停工,重新履行专项方案审批,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开展专项安全培训、交底,严格按照方案流程标准执行。 (含图)
以下是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相关内容,请结合内容回答问题: 判定标准: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2.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执行作业审批流程与专项安全培训,未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核心管控要求;3.作业期间缺失现场专人监护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控,现场未配齐气体检测、机械通风、个体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必备设施设备。 立标缘由:有限空间作业普遍存在密闭性强、通风条件差、有毒有害气体易聚集等突出风险,违规作业极易引发中毒、窒息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易造成伤亡扩大、群死群伤。本条以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人身事故为目标,将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或未落实安全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施等关键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情形,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 (1)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2)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3)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条款依据:(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一条 (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1、5.1.2条 (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9.1条、第3.9.2条、第3.9.3条 典型案例:2020年7月2日,某省电力公司建管的22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在G30号塔基坑作业(13.2米深、直径2米),有限空间作业无审批、无专人监护、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1名作业人员发生中毒窒息,后续4人盲目下坑施救,造成5人死亡。 整改指导意见:防控措施:健全完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作业审批、安全防护、现场监护、应急处置全链条安全管理机制,抓好制度宣贯培训和现场执行。 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限空间作业立即停工,对作业管理人员、监护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管控要求培训,重新履行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含图)
判定标准: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1.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前,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2.雷雨、大风、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下,违规开展吊装、设备安装、拆卸及高处作业;3.违规利用各类非载人起重机械载人吊运。 立标缘由:认真研判分析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是保障作业安全的重要前提,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前未开展安全校核、恶劣天气下冒险开展危险作业,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本条以防范冒险作业导致人身事故为目标,将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1)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2)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3)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条款依据:(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五条;(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11条;(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4.7条;(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条 典型案例:2024年6月15日,某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杆塔组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致害事故,施工单位在七级阵风天气下违规开展起重作业,起重臂在风荷载作用下折断砸到行驶车辆,造成2人死亡。(含图)
判定标准:生产办公、生活营地及危险物品仓库违规布置在山洪(洪水)、滑坡、坍塌、泥石流、危石、雪崩等地质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 立标缘由:生产办公、生活营地场所人员相对密集,危险物品仓库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发生自然灾害时极易引发衍生、次生灾害事故。本条以防范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事故为目标,将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1)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设置在洪水(山洪)、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地质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2)电力检修项目(含技改项目)的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洪水(山洪)、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地质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3)危险物品仓库设置在洪水(山洪)、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地质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 条款依据:(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26年41号令)第十条(八);(2)《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第4.2.1条;(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九条 典型案例:2023年8月21日,四川金阳芦稿林河流域暴发山洪泥石流灾害,位于芦稿林河下游的G4216高速公路JN1项目驻地被冲毁,因钢筋加工场汛期违规住人,且项目部管理人员不执行转移避险指令,未及时组织涉险人员转移,造成6人死亡、46人失联、21人受伤。(含图)
判定标准:覆盖一个及以上地级行政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和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站电力监控系统出现下列情形: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安全接入区之间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立标缘由:电力生产和供应影响较大的业务系统,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中枢神经”,管理信息区面向经营管理、决策分析,安全接入区面向不具备安全通信、物理防护条件的场景,防护等级低于生产控制区。若上述区域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将打破生产控制区的安全边界,无法实现数据单向传输、非法访问阻断等刚性防护要求,外部网络风险可直接穿透侵入生产控制区,易引发恶意操控、系统瘫痪、数据篡改、控制指令失效等严重网络安全事件。 判定情形:标准发布层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情形:(1)在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之间未设置检测认证合格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2)生产控制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未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网络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3)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区相连时,未采用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进行隔离。(4)有除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外的其他设备跨接生产控制区和管理信息区。(5)配对使用正、反向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承载“双向”交互业务,导致通信环路。 条款依据:(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十二条(一);(2)《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2024年第27号)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典型案例:2000年10月13日,二滩水电站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OA管理系统未隔离,直接互通。异常控制指令从办公网侧传入机组实时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触发保护逻辑,机组紧急甩掉89万千瓦负荷停机,造成短时间大量处理骤降,川渝电网频率、电压剧烈波动,险些引发全网崩溃。(含图)
判定标准:地级行政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和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并网厂站电力监控系统出现下列情形: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之间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 立标缘由:广域网是跨区域、跨厂站电力监控数据交互的核心通道,传输链路跨度大、节点多,安全防护难度高。若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将无法实现数据传输加密和双向身份认证功能,外部攻击者可通过广域网非法侵入生产控制区,引发严重网络安全事件。 判定情形: 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纳入情形: (1)生产控制区纵向边界未部署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卡)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实现双向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 (2)生产控制区与采用专线等方式远程延伸的工作站,两侧未设置通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卡)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未实现双向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 条款依据: (1)《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1号令)第十二条(二) (2)《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2024年第2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典型案例:网某供电公司配电自动化安全Ⅰ区与县公司的延伸工作站间采用防火墙进行访问控制,未按要求部署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进行加密传输。在公司网络安全督查中被发现。 整改指导意见: 检查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之间的联接处是否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如未部署则紧急断开网络连接。 整改措施: (1)按要求在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之间的联接处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 (2)细化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之间的联接处部署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策略。 防控措施: (1)立即断开生产控制区与外部网络、跨区的非法连通链路,临时阻断违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