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法考刘安琪韩心怡李劲松民综十道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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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皓月公司与恒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 【1】2023年,皓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凡,控股股东周毅持股70%)通过出让取得甲市A区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开发“皓月广场”商业项目。为融资,皓月公司向太虚银行借款8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5%。同日,双方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皓月公司在借款本息之外支付太虚银行“债权转让费600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周毅为此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2024年3月,皓月公司将“皓月广场”工程发包给恒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博)总承包,约定工程总价款1.2亿元。恒宇公司未经皓月公司同意,将主体结构部分违法分包给青帝公司,约定分包工程款为3000万元。经查,该合同系林佳组织的施工队借用青帝公司的名义所签订。为担保恒宇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恒宇公司以自己的小轿车一辆为此提供抵押且办理登记,此外恒宇公司独资设立的泰恒公司未经决议,为此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林佳与青帝公司之间签订了《挂靠协议》,每年需向青帝公司支付35万元的挂靠费用。 【3】施工期间,庞博因收受钢材供应商的回购,遂以恒宇公司名义,以高出市价50%的价格自该供应商处采购钢材一批,约定价款为300万元。此外,林佳为方便起见,经青帝公司同意保管了其合同专用章,约定需经青帝公司同意方可使用。2024年8月,林佳擅自以青帝公司的名义自不知情水泥供应商处采购水泥,并在合同上加盖了该合同专用章,约定价款为150万元。2024年10月,为担保《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义务的履行,皓月公司以在建工程为太虚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4】2025年6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皓月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恒宇公司尽管资金充足,也未向青帝公司支付工程款。恒宇公司遂将对皓月公司的3000万元的工程款转让给黄云公司,约定债权额为4000万元。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黄云公司向皓月公司确认债权金额,皓月公司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书》明确该债权为4000万元。得知此事的青帝公司遂以皓月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皓月公司向自己支付工程款,林佳则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表示工程款需支付给自己。皓月公司此前在证据交换中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进行了承认,在庭审中又反悔予以否认,且其陈述与此前的陈述明显不一致。 【5】2025年9月,皓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被甲市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指定劲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破产受理后,叶凡为挽救公司,以皓月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预备购入新的机器投入生产。经查,周毅作为皓月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实际控制岐黄公司、辟地公司等企业,且各企业间财务状况混乱,财产时常挪用。皓月公司的债权人遂申请,就岐黄公司、辟地公司一并进行破产程序。此时,太虚银行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主张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 【7】2026年2月,由于未收到水泥款项,水泥供应商遂以青帝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价款150万元。为证明林佳与青帝公司之间关系紧密,恒宇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连续数日跟踪林佳,发现林佳经常去青帝公司办公室的行踪记录。青帝公司在审理中,承认合同专用章其交给林佳保管,但是并未授权其任意使用。一审判决支持了水泥供应商的诉讼请求,青帝公司遂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青帝公司向法院表示,自己并不知晓为何公章在林佳手中。 【8】经过二审法院调解,青帝公司愿意支付120万元,双方虽签订《和解协议》,且青帝公司的股东王薇以其房屋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在抵押期间不转让该房屋,并就此办理了登记。于是,水泥供应商撤回了起诉。不料,王薇在水泥供应商撤回起诉后,立即将该房屋出售他人,且办理了过户登记。而此时,经过水泥供应商同意,青帝公司将支付120万元的债务交给林佳履行。 【9】因林佳仍未支付价款,于是水泥供应商以林佳、青帝公司、王薇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20万元的债务。法院组织调解后,林佳、青帝公司同意履行,法院就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因仍未收到款项,水泥供应商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林佳与水泥供应商达成《和解协议》,愿意在3个月内向水泥供应商交付自己的玉石摆件,折抵该120万元的货款。此
案例五 嫣然公司与波动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 【1】2023年3月,萧炎出资设立波动公司(主要营业地为A区),该公司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电子元器件批发。萧炎在设立波动公司时即缴纳完毕全部出资,其中包含以实物汽车一辆进行出资。(该汽车已经抵押给古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公司成立后不久,萧炎通过与其实际控制的清灵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构交易对价的方式,将其中300万元出资转移,用于个人购置房产。此后,波动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与多家企业建立了业务往来,对外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2024年5月,波动公司与古薰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古薰(住所地为B区)向波动公司供应电子元器件一批,总价款3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隔2月的1号支付一次,6月1日支付第一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为C区,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古薰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担保该笔价款的清偿,各方作了如下安排:(1)苏千(萧炎的大学同学)与古薰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波动公司以其对摘新公司享有的400万元货款债权为古薰设立质押,双方办理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该债权上另有云山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增信措施,且该保证在出质时已向古薰披露;(3)萧炎以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为古薰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但此后始终未办理抵押权本登记。 【3】2025年3月10日,古薰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其对波动公司的32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嫣然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并将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波动公司,且通知保证人苏千。经查,由于波动公司未支付任何价款,古薰也没有寄送任何元器件。 【4】2025年9月初,波动公司因经营恶化、对外负债累累。为缓解资金压力,波动公司先后实施了以下行为:(1)将其对摘新公司的400万元债权转让给萧炎的好友药尘,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并通知了摘新公司;(2)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80万元的货车,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萧炎之妻云韵,并办理了过户登记;(3)决定增资扩股,吸纳程峰为股东,持股30%;(4)波动公司持有清灵公司70%的股权,决定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波动公司放弃认购股权,导致其股权比例下降至45%。经查,清灵公司就增资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于开会前10日发出,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前15日通知,但全体股东均到会并参与了表决。 【5】2026年3月,嫣然公司得知波动公司财产不足,且实施了上述行为,遂诉至C区法院,要求波动公司履行债务,苏千、摘新公司、云山公司承担责任,且要求实现萧炎提供的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答辩期间,波动公司提出:(1)C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2)因古薰未交付元器件,自己无需付费。苏千提出因保证期间已经经过,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摘新公司提出,波动公司对自己并不享有4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系虚假。云山公司主张,自己与嫣然公司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对其担责。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个事实:(1)摘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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